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现启动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申报对象
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申报方式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3.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预计10月截止,具体截止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确定)。
七、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区经信科技局:89535456
国科小钉钉群号:23840021345
(二)网络技术咨询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
联系电话:010-88656315/010-88659000
附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docx
钱塘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