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拱市监综〔2022〕5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企业须在拱墅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一)专利类型的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2.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8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三)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
(四)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4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3.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一)申报材料
1.《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
2.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3.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5.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6.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自查材料;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主申报:基本符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11月2日前报送预申报联系表(附件2)至邮箱。
街道、管委会推荐:原则上每个街道、管委会推荐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请于11月3日前报送预申报联系表(附件2)至邮箱。
以上两种申报方式的企业材料均需在11月14日前经属地街道、管委会盖章同意,报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至拱墅区沈半路129号鹏龙商务大厦1407办公室。不明事宜,请联系:田宇弘,祝芸;联系电话:0571-89506081,0571-89506083;联系邮箱:392375889@qq.com。
附件:
1、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2023年试点(示范)企业预申报联系表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