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路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型制造,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工信部大力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组织开展了四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并于2023年3月启动了第五批示范遴选。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遴选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概念内涵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制造出售产品为主向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转变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是指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经信厅遴选确定并发文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较强的企业和平台。
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主要面向相对成熟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模式。同时,也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变更或撤销、培育扶持、附则等六大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文件出台依据、概念内涵、对象范围、职责分工以及遴选周期。明确了重点模式,省、市、县经信部门等职责,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基本条件部分针对共性条件和专项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共性条件中提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等量化条件,以及“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等定性条件,作为遴选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基本条件。
专项条件中,示范企业类提出“正常经营满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或近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速不低于10%、上年度研发投入要求及专利要求”等7项量化条件,其中后4项条件要求4选2即可。
示范平台类提出“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近2年年服务企业家数、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数、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数”等6项量化条件。
工作程序部分主要明确了申报材料要求,市、县经信部门审核推荐,省经信厅审核、组织评审、公示发文等程序要求。
变更或撤销部分主要明确了示范主体变更报备、撤销示范称号相关规定,并明确撤销后的申报主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培育扶持部分主要明确了培育机制、政策支持、跟踪监测与复核、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梯度推荐申报、26县倾斜支持等相关内容。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申报示范企业专项条件的概念解释、上下级文件冲突的处理办法和文件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