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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9来源: 访问量: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企业。

二、保险险种

采取软件产品研发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条款承保软件产品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要求修复、检测等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软件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的风险。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一)申请保费补贴的软件产品应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且在2022年9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期间投保;投保产品应在产品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投保产品及其服务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二)省财政对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三)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含的嵌入式软件不再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政策。

(四)申请保险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联合审查,于2023年10月3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报送材料包括:联合行文请示件(纸质3份)及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3份)、投保企业申报材料(纸质3份)。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2023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投保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4.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或复印件。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五、其它事项

(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对申报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承保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保单在申报后不得退保或批减保费。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审核工作,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联系人:

省经信厅软件处 徐海涛 0571-8705270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 0571-870584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张浩0571-87189656

附件1 2023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申请表.wps

附件2 2023年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保费补贴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