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浙建〔2023〕14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申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
其中: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中“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按照《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实施,本次申请不作受理。支持山区26县(市、区)建筑工业化发展,其申请示范城市时相关指标按照规定按0.75计折。
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项目规定的条件,对照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按顺序汇总成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不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每份材料单独扫描PDF文件)。
(一)示范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示范企业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示范基地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示范项目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示范的单位,向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申请示范城市的,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 经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行文推荐上报省建设厅。
3.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的示范进行评审,经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4. 对原认定为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的(原示范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不需申请复评),给予一年过渡期,至2025年3月1日后需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我厅将于年底前开展复评工作。
对同时拥有国家级示范城市或产业基地称号的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近三年内国家级示范城市或产业基地复评合格的,其省级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有效期自动续延,不重复进行复评。
四、相关要求
1. 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本辖区相关企业积极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并做好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2. 申请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资格,予以全省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建筑工业化示范。
3. 我厅将推进示范认定数字化工作,凡认定为示范的,其相关信息需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监管服务平台(“浙里建造”)。
4.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3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附U盘)统一汇总后报省建管总站。
联系人:金婧靓、段苏倩,电话:81050929、81050928。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
附件: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表》.docx
2024年2月29日